桃園市立永豐高級中等學校圖書館借閱管理準則
第一條:本圖書館之營運,依本管理準則辦理。
第二條:借閱圖書時,本校教職員工(含實習老師)及校外人士(須事先申請),以桃樂卡(無桃樂卡須持悠遊卡至館內進行設定),學生以學生證,自行於自助借書機進行借書。
第三條:個人證件不得借與他人使用,否則責任自負。違者一經發現,停止借閱權三個月。
第四條:各類讀者之借閱類型、冊數及借期規定如下:
讀者類別 | 媒體類型 | 借閱冊數 | 借閱期限 |
本校教職員工 | 圖書、視聽資料、過期期刊 | 12本(冊) | 28天 |
學生 | 圖書、過期期刊 | 4冊 | 14天 |
學生志工(服務達一學期) | 圖書、過期期刊 | 8冊 | 14天 |
家長志工、校友會成員 | 圖書、過期期刊 | 6冊 | 14天 |
社區人士 | 圖書 | 2冊 | 14天 |
來賓 | 限館內閱覽、不外借 |
第五條:本校教師因教學需要,得視情況延長借書期限或增加借閱數量。
第六條:各科教學研究會/處室如因教學研究需要,得以科/處室為單位申請長期外借,期限為一學期,由科主任/總召集人/處室主任負保管之責,期末收回圖書。若有遺失,依本準則第十八條處理。
第七條:因教學/研究需要而長期借閱之圖書,如因其他讀者預約或圖書清查等原因時,得由本館隨時索回,俟處理完畢後再送回。
第八條:班級可以班為單位,填寫『班級團書借書登記表』向圖書館辦理借書。
第九條:借閱期滿,無他人預約之圖書,可由原借書人於期滿前一周於網站自行辦理續借,續借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進入書庫時,除紙筆之外,其他書籍物品一律不得攜入。
第十一條:未辦理借出手續而攜帶本館圖書資料離館者,依下列罰則辦理。
讀者類型 | 告 知 | 借 閱 權 |
本校學生 |
初犯:當面告誡並通知導師 再犯:簽請學務處議處 |
初犯:停止借閱權一學期 再犯:停止借閱權一年 |
校外人士 | 公告或函告其就讀學校或服務機關 | 不再歡迎入館 |
備註 | 若發現有欺瞞、嫁禍、蓄意破壞等情事時,將延長其禁用權。 |
第十二條:逾期圖書資料超過一日,借閱權停兩天;超過兩天,借閱權停四天,依此類推。
第十三條:屬學生身分者,凡有逾期圖書資料未歸還並經兩次通知者,警告一支。
第十四條:教職員工離職與學生離校時,須於離校前還清所借圖書資料,否則不能辦理離校手續;應屆畢業生於畢業典禮前二週停止借書並收回所有圖書。
第十五條:需暫時長期離校之借閱人(如進修、事病假等),離校期間逾期日數照算,故應先行還清離校期間將到期之圖書資料。
第十六條:借出圖書資料請妥為保管,不得有圈點、批註、折角等情形,若有剪割或污損情況,依本規則第十八條辦理。
第十七條:各項器材設備使用人不得任意破壞、移位、拆解或擅自變更 。若有上述破壞情況,依本規則第十八條辦理。
第十八條:館藏遺失、破損時,依據下述情況賠償:
損壞情形 | 賠償辦法 |
書籍 | ※借閱人於一個月內購買相同書名、著者、版次、出版社之資料賠償。有增訂版時,得以最新版代之;或依時價賠現。 ※若該圖書為整套圖書之ㄧ冊者,則該賠償整套圖書。 ※賠償手續如下: 1.凡自行購買新書賠償者,將圖書交管理人員登記即可。 2.凡賠償金額者,由賠償當事人向圖書館繳交款項後,向本館登記核銷。 |
視聽器材 | 視聽器材於非正常使用之情況下故障,使用者應全額支付修理費用;若嚴重損毀無法修復,借閱人須購買相同規格之器材賠償。 |
第十九條:本管理準則由主管會議討論,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