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及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旨在落實執行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功能,並達到下列目的:
(一)落實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功能,有效協調、統合特殊教育相關
行政資源。
(二)提供「最少限制環境」之特殊教育學習環境,增進本校全體師生及社
區人士對特殊教育學生的尊重、接納關懷及協助。
三、組織成員:
本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業務,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執行秘書由校長指定相關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任。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應含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五)家長會代表。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四、任務:
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
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
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
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五、任期:
本會之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期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六、運作模式:
本會應於每學期初及期末召開委員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會決議事項應交由各處室業務主管執行。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