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桃園市政府主計處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為提升會計事務處理效率,降低會計憑證存管壓力,將該總處107年12月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中「經費結報檢附文件及憑證表」,配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之修正,重新整理為「經費結報檢附原始憑證及其他單據表」,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