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室受理本市108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金申請,校內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08年11月8日(星期五)止,請符合以下資格之學生,備妥相關證明,最慢於11月8日(星期五)前至輔導室找呂意凡老師申請。
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2條第3項暨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二、本案申請事宜如下:
(一)校內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08年11月8日(星期五)止。
(二)申請資格(如上開辦法):本校之身心障礙學生。
1、獎學金:
(1)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2)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2、助學金:
(1)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2)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
(三)申請方式:備妥相關資料或證明,至本校三樓輔導室找呂老師申請。
(四)相關表件:
1、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鑑輔會鑑定安置公文,有效期限需在108年10月1日以後。
2、107學年度學期成績(國一及高一同學請回原畢業學校申請成績單)。
3、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獲獎證明(有效期限106.1.1-108.10.31,無則免附)。
4、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證明(有效期限106.1.1-108.10.31,無則免附)。
5、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教師推薦書(無固定格式)
6、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境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7、家庭經濟不佳(無固定格式,請學校老師證明,無則免附)
三、本案獎助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經本校特推會審查符合資格者薦送後,再由市府審查委員會擇優獎助。倘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其他相同性質獎(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四、本次獎助金俟審查核定後將另行函知核定結果暨經費撥付事宜。
六、倘對本案有任何疑義,請洽本校輔導室呂老師:(03)369-2679轉613。
七、檢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1份。